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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近期高校院所科研仪器自主采购权下放详情

作者: 发布于:2016-12-30 点击量:942

2016年8月,国家“十三五”科技规划明确后,科研仪器设备的一举一动便格外受到关注,从仪器的研发、采购、共享似乎每个环节都不错过。科研成果的不断突破,离不开科学仪器强大的物质保障。而众高校院所作为科研人才储备密集的地方,自然也受到国家政策的“倾斜”。
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允许中央高校自行采购科研仪器,简化对中央高校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此外,中央高校还可自主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而在落实科研仪器采购之路上,目前,众多省份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已做出了积极的措施。
福建省扩大高校科研仪器自主采购权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函[2016]302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通知》中列出了四项内容,分别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其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此外,《通知》规定加大监督检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规定,福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预算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所属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山东政府采购新政: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11月28日,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姜龙详细介绍了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将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同时,政府采购执行方式将进一步创新。将进一步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建设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此外,将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多采购自主权,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
系列通知也旨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哈尔滨2017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高校可自定采购方式
近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哈财采[2016]581号)(简称《新目录及标准》)。
《新目录及标准》明晰高校或科研院所经自行组织论证确认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后,依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相关规定,可根据采购需求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并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购。
不止如此,教育部《高等学校“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出台进一步为高校科研原始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支持。规划显示:到2020年,高校科技创新质量和国际学术影响力实现新的跃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效果显著增强;开放协同高效的现代大学科研组织机制基本形成;引领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的战略支撑力量。
由此可见,国家众部门和全国多地政府在全面提升高校科技创新之路上协同共进,目标一致,均聚焦高校对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的关键创新,共同推进科技创新大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总的来说,目前高校科研仪器采购自主权也在万众瞩目中轰轰烈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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